通州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设定依据:
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条: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。从事食品生产、食品销售、餐饮服务,应当依法取得许可;但是,销售食用农产品,不需要取得许可。
《行政许可法》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;对符合规定条件的,准予许可;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。
服务范围:食品销售者食品经营许可;除高校食堂、特大型餐馆、中央厨房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。
受理条件:
1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,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。(企业法人、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等,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。部门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,以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。)
准备材料:准备材料: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申请书、营业执照、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、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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